《千塑网服务协议》

欢迎使用上海锐垚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千塑网”(www.360ep.cn,千塑网-微信小程序、塑料应用导航-服务号、塑料-华为快应用)服务,在客户通过以上平台进行业务推广时,请务必审慎阅读、充分理解下述各条款内容,特别是免除上海锐垚科技有限公司义务或者限制上海锐垚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责任或加重义务的条款,并选择接受或不接受。客户一经接受《千塑网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即应遵守本协议条款以及以上平台各项制度和规范。

  • 第一条、定义
  • 1、客户:指符合“千塑网”注册用户条件,注册并享用“千塑网”服务的单位或个人。
  • 2、垂直门户网站:指千塑网已经开通及陆续开通的在“千塑网”网站及微信小程序“千塑网”提供的共创分享服务,包括:
    ①.AI智能广告,②.经营合伙人,③.项目合作。
  • 3、塑料交易业务:指千塑网已经开通及陆续开通的在“千塑网”网站及微信小程序“千塑网”提供的交易服务,包括:
    ①.特种塑料,②.生物降解材料,③.PE全品类制,④.交易供应链服务。
  • 4、塑料产业数据:指千塑网已经开通及陆续开通的在“千塑网”网站及微信小程序“千塑网”提供的塑料材料数据服务,包括:
    ①.市场数据,②.原料时价,③.CRM客户管理,④.应用数据。
  • 5、费用:指购买“千塑网”业务服务所支付的费用。
  • 第二条、合同的确认与接受
  • 客户必须完全同意上海锐垚科技有限公司在“千塑网”上公布的《千塑网业务推广服务协议》(即“本协议”及其后续更新版本)全部条款 ,并自行或授权其代表完成注册程序。客户使用千塑网业务推广服务的行为将视为客户对本协议及其后续更新版本全部内容和条款的接受。
  • 客户与上海锐垚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千塑网合作服务协议与上海锐垚科技有限公司在“千塑网”上公布的《千塑网业务推广服务协议》有不一致的,以《千塑网业务推广服务协议》为准。
  • 第三条、千塑网正式会员注册
      
  • 客户应当通过“https://www.360ep.cn/” 在线提交帐户开通申请,并接受“千塑网”对资质真实性的验证,在提交开通申请时需要上传相关证照的扫描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身份证、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ICP证、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特殊行业广告发布前置审批证书等,如果客户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应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申请开通本服务。在开通账户的过程中,客户应当填写并书面提交确认开通账户的文件,指定授权代表开通并使用本服务,客户指定的授权代表在开通及使用本服务的过程中所实施的行为视为客户本人的行为,客户需为客户的授权代表所实施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千塑网向授权代表填写的邮箱发送邮件的行为视为客户收到邮件,千塑网工作人员与授权代表填写的联系电话进行沟通视为与客户进行沟通。
  • 如客户需变更授权代表, 需要在“https://www.360ep.cn/member/”系统后台变更并重新书面提交确认开通账户的文件变更授权代表。客户理解并同意,为了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千塑网”有权选择是否接受客户的正式开通申请。客户的开通申请被审核通过、并缴纳业务服务费用后,即可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开始使用应得服务。
  • 第四条、千塑网合作内容
  • 千塑网业务服务以实现客户产品销售量或提高曝光度或知名度及数据价值为目的。本协议所指的“业务服务”包含以下一种方式或几种方式的结合:以图片、文字或视频、音频形式、网址链接等在华为快应用、千塑网小程序、千塑网PC端、塑料应用导航公众号、塑料应用导航百度爱采购端等特定位置上展销,以及千塑合作伙伴们共同销售客户的产品至买方客户。
  • 在开通本服务并支付“业务推广费用”后,客户或合作伙伴可以依据系统规则选择相应的服务进行业务合作。客户理解并同意,客户所选择平台基于服务好每一位客户之三大类11小类(第一条定义中2、3、4业务范围)任意1项业务合作,平台都是围绕服务好每位客户是自己的最终目标,通过服务好每1位客户,形成一个支点,为客户带来好处,实现可获的价值。客户应当按照系统的自有提示,进行业务推广服务的配合操作或委托平台服务成员操作,将各类销售产品输入“千塑网”。客户需仔细阅读并遵守系统的投放操作规则,并对客户的操作行为负责,不得以任何理由否认操作行为的效力。
  • 客户或合作伙伴在支付“业务费用”完毕后,可在本合同生效期间内自行选择是否续费,若已支付的“业务费用”消耗完毕后客户或合作伙伴不再续费或上海锐垚科技有限公司决定不接受客户或者合作伙伴的续费,双方终止合作。
  • 当客户或合作伙伴在千塑网平台服务管理账号内余额不足以支付上海锐垚科技有限公司业务费用时,客户或合作伙伴应及时向平台服务管理账号续费,如因客户或合作伙伴没有及时续费造成客户业务下线,业务终止延期提醒期为15天,在15天内客户或合作伙伴仍没续费使业务被终止,上海锐垚科技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 第五条、上传到千塑网内容的审核
  • 1、客户使用需要上传数据以发布到千塑网的服务时,应将内容素材提前提交千塑网。
  • 2、提交的方式为在线提交,内容素材文件的规格、大小应该符合千塑网的规定。若客户欲变更数据内容的,也应提前将变更后的内容素材提交千塑网。
  • 3、千塑网将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对客户提交的内容素材进行审查,千塑网的审查责任限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内容素材的合法性进行形式审查;若客户提供的内容素材包含链接,千塑网仅在技术上审查链接地址是否支持手机、平板电脑等终端设备以及链接地址能否快速顺利打开。千塑网不负责对落地页的内容进行审查。
  • 4、千塑网的审查不代表上海锐垚科技有限公司为客户提交内容素材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若因为客户提交的内容素材的原因,导致上海锐垚科技有限公司受到任何第三方索赔或者国家机关处罚的,客户应当足额赔偿上海锐垚科技有限公司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 5、无论是否属于千塑网审查责任范围内和/或无论广告内容是否已经发布,只要千塑网发现客户提交的内容素材为法律禁止发布或若发布将很可能导致违法、违规风险,或存在严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情形的,千塑网有权要求客户在收到千塑网书面通知后 1日内进行修改;在客户按照千塑网要求进行修改前,千塑网有权拒绝发布或拒绝继续发布该广告内容,对由此导致的广告发布延迟、中止或终止,上海锐垚科技有限公司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如客户拒不修改广告内容或逾期修改影响”千塑网”业务的正常开展,上海锐垚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单方解除或提前终止本协议,不退还客户缴纳的业务费用。
  • 6、客户有义务以高度注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对拟发布的广告、价格内容、销售商品、提供的信息内容自行进行审查,以尽可能避免数据推广内容中出现任何违法违规情况。
  • 第六条、服务协议
  • 1、平台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明确进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 2、平台将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3、平台将提供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不得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平台收到用户信息查询或者更正、删除的申请的,应当在核实身份后及时提供查询或者更正、删除用户信息。用户注销的,平台应当立即删除该用户的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保存的,依照其规定。
  • 4、平台收集、使用其用户的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 5、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平台提供有关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的,平台将依法提供。
  • 6、平台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数据信息的安全,并对其中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 7、平台必须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 8、平台将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证其网络安全、稳定运行,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保障电子商务交易安全。
  • 9、平台在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时,将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修改内容应当至少在实施前七日予以公示。
  • 10、平台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入驻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 11、平台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平台内入驻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的,应当及时公示。
  • 12、平台开展自营业务过程中,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入驻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 平台对标记为自营的业务依法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
  • 第七条、交易规则
  • 1、“jinsu千塑网”平台交易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的规定。
  • 2、交易当事人使用自动信息系统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行为对使用该系统的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在交易过程中指定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 3、平台入驻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定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平台入驻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用户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 4、平台入驻经营者应当清晰、全面、明确地告知用户交易的步骤、注意事项、下载方法等事项,并保证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平台入驻经营者应当保证用户在提交订单前可以更正输入错误。
  • 5、订单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订单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交付时间。订单标的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订单标的进入用户指定的特定系统并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订单当事人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6、交易当事人可以选择约定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商品。 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为平台经营者和用户提供快递物流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并应当符合承诺的服务规范和时限。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交付商品时,应当提示收货人当面查验;交由他人代收的,应当经收货人同意。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环保包装材料,实现包装材料的减量化和再利用。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提供快递物流服务的同时,可以接受平台经营者的委托提供代收货款服务。
  • 7、交易当事人可以约定采用电子支付方式支付价款。 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为交易提供电子支付服务,应当遵守国家规定,告知用户电子支付服务的功能、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相关风险和收费标准等事项,不得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确保电子支付指令的完整性、一致性、可跟踪稽核和不可篡改。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户免费提供对账服务以及最近三年的交易记录。
  • 8、用户应当妥善保管交易密码、电子签名数据等安全工具。用户发现安全工具遗失、被盗用或者未经授权的支付的,应当及时通知千塑网平台和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未经授权的支付造成的损失,由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承担;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未经授权的支付是因用户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责任。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发现支付指令未经授权,或者收到用户支付指令未经授权的通知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对损失扩大的部分承担相应责任。
  • 第八条、上海锐垚科技有限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 1、上海锐垚科技有限公司会根据客户选择的业务类,向客户提供相应的服务。
  • 2、关于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服务的使用规则、协议条款、平台规则等,上海锐垚科技有限公司将不定时进行更新,且无须另行通知。相关内容条款一旦发生变更,上海锐垚科技有限公司将按照本协议第十四条“通知”条款约定的方式进行通知及公示。修改后的内容一经公示即有效替代原有的条款并成为本协议之有效组成部分。
  • 3、客户理解并同意,上海锐垚科技有限公司发现客户的数据推广内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 ①.无论上海锐垚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是否事先进行通知、提示,均有权根据前述判断决定客户的内容是否可以使用本服务或者继续使用本服务;
  • ②.要求客户提供材料以证明客户行为的合法性;
  • ③.对客户提交的信息内容或商品予以下线或采取其他屏蔽措施;
  • ④.中止或终止客户的账号,将客户的行为对外予以公告;
  • ⑤.配方政府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追究客户的法律责任。
  • 4、上海锐垚科技有限公司上述行为并不意味着“上海锐垚科技有限公司” 对于客户发布的信息内容及商品的合法合规性的任何承诺或担保, 也不构成“上海锐垚科技有限公司”与客户或客户上传的内容承担任何连带责任,客户应当对自己上传内容独立负责。
  • 5、除非另有约定,上海锐垚科技有限公司无需为按照本协议享有的权益而向客户支付任何费用。
  • 6、上海锐垚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客户在千塑网所获各项业务服务,及服务数据查询系统的开发运营和维护,尽最大努力保持该系统服务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但客户理解并接受:客户或上海锐垚科技有限公司因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导致部分或全部迟延或不能履行义务的,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及时采取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造成的损失。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政府管制、国家政策调整、恐怖袭击、黑客攻击、系统漏洞、自然灾害、战争、停电、电信部门技术调整以及病毒入侵等。下列事项为本协议约定的情势变更:
  • ①.服务器终止。如发生如下情况时,上海锐垚科技有限公司可以不经通知客户,中止提供数据推广平台的信息发布及数据推广服务:紧急服务设备维护、检修等非人为因素造成的不可抗拒情况。因千塑网服务器遭遇不法攻击导致临时性不能正常运行且经上海锐垚科技有限公司尽力抢修仍无法恢复使用。
  • ②.基础电信业务故障。
  • ③.平台的线路服务终止的情况。
  • ④.其他在协议成立以后发生的当事人在订立协议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如不可抗力事件或情势变更持续 20 日或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累计超过 30 日,则任何一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单方提前解除或终止本协议。
  • 对于上述情形,上海锐垚科技有限公司将于该情形发生后 24 小时内通知客户。
  • 7、上海锐垚科技有限公司依法对技术平台、接口、相关内容及名称享有所有权和知识产权,该知识产权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发生任何形式的转移。
  • 8、客户理解并同意,为履行本合同,上海锐垚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在千塑网的服务器上保存客户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的注册信息、消费 信息、推广网站/网页等信息);上海锐垚科技有限公司在法律法规所允许的范围内,有权使用和对外披露客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为上海锐垚科技有限公司服务系统升级、抽样测试、更新,出于保护网民权益提升互联网诚信环境、依据司法和/或行政的要求使用或披露客户信息。为了更好地为客户和用户提供本服务,上海锐垚科技有限公司有可能对相关服务数据进行整理、分析并用于进一步优化或拓宽本服务; 上海锐垚科技有限公司也可能会出于运营需要将客户的使用情况作为数据推广的案例进行展示。
  • 9、当客户可能涉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上海锐垚科技有限公司业务推广服务政策的情况下,上海锐垚科技有限公司有权暂停该客户服务, 并有权选择提前10 个工作日通知客户终止业务推广服务,“业务推广费”不予退还,上海锐垚科技有限公司无需承担其他法律责任和费用补偿。
  • 10、若客户推广的商品或服务侵犯第三方拥有的合法权利,或确有证据证明存在此类侵权的重大嫌疑,或者其数据推广的商品或服务质量低劣,一经上海锐垚科技有限公司发现或收到针对该商品或服务的真实、合理的投诉的,上海锐垚科技有限公司有权解除或提前终止协议,不退还 “业务费用”并要求客户支付相当于该商品或服务相应费用或者在客户保证金伍仟元中按要求赔付给受损方方;若客户的侵权或违法行为导致上海锐垚科技有限公司向任何第三方赔偿或者遭受国家机关处罚的,客户还应当足额赔偿上海锐垚科技有限公司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 第九条、客户的权利与义务
  • 1、客户有权通过客户在系统后台帐户查询所获得的本服务内容。
  • 2、客户需对数据推广账户的用户名和密码的安全性负责,不向任何人透露数据推广帐户用户名和密码。没有上海锐垚科技有限公司的书面授权,客户不得将上海锐垚科技有限公司为客户开通的服务账号及上海锐垚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协议下承诺向客户提供的服务及相关资源转卖、出租、出借给任何第三方。若客户违反该规定,上海锐垚科技有限公司将保留关闭客户服务账号及终止向客户提供服务的权利。同时,对客户支付的“业务费费”,上海锐垚科技有限公司将不予退还或部分退还。客户对其在千塑网帐户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的安全性负全部责任,并对以其用户名进行的所有活动和事件负全部责任,客户若发现任何非法使用上海锐垚科技有限公司数据推广服务管理账号或存在安全漏洞的情况,应立即通知上海锐垚科技有限公司。
  • 3、客户应当保证其账户等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并与千塑网业务推广服务合同签约主体保持一致,如因客户提供的财务信息虚假或者不一致,导致的财务风险由客户承担,上海锐垚科技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由此给千塑网造成损失的,客户应当予以赔偿。
  • 4、客户保证:客户对自己设定和提交的数据信息内容、商品已获得所必需的全部权利,内容真实合法,该等内容不含有侵犯他人合法权利以及有违公序良俗的内容或指向这些内容的信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也符合上海锐垚科技有限公司公示的各项规则。按照千塑网规定完成资质真实性的验证,否则千塑网有权拒绝客户账户开通申请和/或暂停、终止业务服务且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 5、若客户发布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或上海锐垚科技有限公司公示的各项规则的,或者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由客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若因此导致上海锐垚科技有限公司损失的,客户应向上海锐垚科技有限公司足额赔偿该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上海锐垚科技有限公司向第三方的赔偿、向国家机关缴纳的罚款、诉讼费和合理的律师费等)。
  • 6、若上海锐垚科技有限公司以对数据信息内容、商品内容的合法性或权利来源存在任何疑问的,客户应当按照上海锐垚科技有限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据以充分证明数据推广内容的合法性和权利来源。
  • 7、上海锐垚科技有限公司将向客户提供服务数据查询的统计系统,该系统可供客户查询客户使用本服务的相关信息。本服务经由上海锐垚科技有限公司千塑网系统后台所形成的服务数据(以下简称“服务数据”)归上海锐垚科技有限公司所有,属于商业秘密。未经上海锐垚科技有限公司事先书面许可,客户不得在本协议约定范围之外使用服务数据,亦不得披露或泄露给第三方。
  • 8、未经上海锐垚科技有限公司书面许可,客户不得在市场数据推广、名片、文件、网站建设以及其他任何方面使用上海锐垚科技有限公司的名称、商标、商号、品牌、域名和网站,否则视为侵权。
  • 9、若第三方基于客户上传的内容,发生购买商品或服务等行为,从而与客户产生的任何纠纷或争议上海锐垚科技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客户应自行解决; 对于客户上传的商品或服务,若上海锐垚科技有限公司基于消费者投诉或有权机关的要求对消费者先行赔付的,客户应当足额赔偿上海锐垚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损失。
  • 第十条、结算条款
  • 1、除非双方另有明确约定,购买千塑网合作服务,应由客户提前支付并提交申请,单次支付的预付款金额不设上限,最低金额 1 元起。
  • 2、千塑网用户及合作伙伴续费,是指为了确保继续使用本服务,客户或合作伙伴在支付前一款规定的合作费用到期后,后续支付的费用。用户可以提高或降低各类合作续费,享受的客户权限以最新续费金额确定。
  • 3、上海锐垚科技有限公司按照客户或合伙人申请的金额开具发票,但客户或合作伙伴申请的金额不得超过待开票金额。发票抬头为客户或合作伙伴申请开通本服务时填写的用户认证主体全称。
  • 4、发票寄送流程:千塑网审核同意受理客户或合作伙伴的申请后,将以邮费到付方式将发票邮寄到客户或者代理在本服务中留下的通讯地址,请客户或者代理确认相关通讯地址真实、可用并同意支付邮寄费用。寄送发票的邮件一经发送至客户或者代理在本服务中留下的通讯地址,即视为千塑网已经完成了发票开具义务,并且上海锐垚科技有限公司不会重复开具发票。因客户或者代理的通讯地址不真实、不准确、不可用或者其他的原因而导致无法获得发票的,相关后果由客户或者代理自行承担。
  • 第十一条、退款规则
  • 1、如客户业务推广账户开通申请未通过,可以申请退款。(退款金额=已交费用-应扣费用)其中:“应扣费用”为依据本协议约定,因您的违约行为,上海锐垚科技有限公司可以要求您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补偿金等。
  • 2、客户或者合作伙伴应主动向上海锐垚科技有限公司递交书面的退款申请并确认终止使用本服务。
  • 3、上海锐垚科技有限公司审核同意受理客户或合作伙伴的退款申请后 60 日内执行退款。
  • 第十二条、第三方投诉的解决
  • 客户使用业务服务过程中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导致上海锐垚科技有限公司受到第三方投诉(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以发函、媒体报道等形式,指控上海锐垚科技有限公司侵权、对上海锐垚科技有限公司以提起诉讼或向相关主管机关举报使上海锐垚科技有限公司遭受审查或质询等),或使上海锐垚科技有限公司面临相关主管机关的审查或质询,上海锐垚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停止针对该客户的业务推广服务。在发生上述情况时,如上海锐垚科技有限公司决定继续履行本合同, 客户应立即整改涉嫌违规内容,并向上海锐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上海锐垚科技有限公司恢复履行合同并不免除客户在本协议项下的违约责任承担。
  • 第十三条、保密条款
  • 1、一方因订立及履行本协议所知悉、了解到的对方的任何信息为对方当事人的专有信息。未经信息披露相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将对任何专有信息保密,不得向任何人或实体披露这些专有信息。但正常履行本协议的义务需要或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2、双方对本协议的具体内容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双方的合作及本协议的具体内容披露给任何第三方。 本协议的终止、解除、撤销或无效均不影响本保密条款的有效性及对双方的约束力。
  • 第十四条、免责条款
  • 1、客户理解并同意:为了向客户提供更完善的服务,上海锐垚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提供本服务的平台或相关设备进行检修、 维护、升级等, 此类情况可能会造成相关服务在合理时间内中断或暂停的,若由此给客户造成损失的,客户同意放弃追究上海锐垚科技有限公司的责任。
  • 2、客户理解并同意:本服务是按照现有技术和条件所能达到的现状提供的。上海锐垚科技有限公司会尽最大努力向客户提供服务,尽量提供具有连贯性和安全性的服务;但不能保证服务毫无瑕疵,也无法随时预见和防范法律、技术以及其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不可抗力、病毒、木马 、黑客攻击、系统不稳定、系统漏洞、第三方服务瑕疵、政府行为等原因可能导致的服务中断、数据丢失以及其他的损失和风险。客户也同意:若上海锐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服务存在瑕疵,但上述瑕疵是当时行业技术水平所无法避免的或者上海锐垚科技有限公司无法预见的,且上海锐垚科技有限公司尽全力弥补客户损失,为客户提供服务,其将不被视为上海锐垚科技有限公司违约,同时,由此给客户造成的财产,数据或信息丢失等损失的,客户同意放弃追究上海锐垚科技有限公司的责任。
  • 3、为运营需要及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上海锐垚科技有限公司有权保存客户的注册信息与合作数据内容,并用于与本服务相关的用途,上海锐垚科技有限公司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客户的信息尽最大努力进行保护。
  • 第十五条、承诺和保证
  • 1、上海锐垚科技有限公司保证其拥有提供各项业务及服务的合法资质和签署本协议的权限。
  • 2、客户保证其拥有客户或合作伙伴服务中的产品和签署本协议的合法权限。无论客户销售的标的物权利归属如何,客户均应以自己的名义签署本协议并直接承担合同责任。
  • 3、客户保证不会在上传内容中提供任何包含恶意软件、间谍软件或任何其他恶意代码的内容素材,也不会故意违反或规避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 4、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有任何上海锐垚科技有限公司在职员工成为客户的股东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客户承诺立即书面通知上海锐垚科技有限公司法律部门,否则上海锐垚科技有限公司有权随时提前终止本协议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 5、在双方合作过程中,双方均不得损害对方整体市场形象,也不得从事其它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
  • 第十六条、通知条款
  • 1、上海锐垚科技有限公司可能会以网络PC端或移动端公告、网页提示、电子邮箱、手机短信、常规的信件传送、客户注册的本服务帐户的管理系统内发送站内信等方式中的一种或多种,向客户送达关于本服务的各种规则、通知、提示等信息,该等信息一经上海锐垚科技有限公司采取前述任何一种方式公布或发送, 即视为客户已经接受并同意,对客户产生约束力。若客户不接受的,请客户停止使用本服务,否则视为客户已经接受、同意。除协议另有约定外,双方因订立和履行本协议而相互发出的通知、文件、资料等,均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前述通知、文件、资料可以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如客户变更传真号码、邮寄地址或电子邮箱的,应当在系统后台中予以修改。
  • 2、若由于客户提供的电子邮箱、手机号码、通讯地址等信息错误或变更前述信息后更新不及时,导致客户未收到相关规则、通知、提示等信息的,客户同意仍然视为客户已经收到相关信息并受其约束,一切后果及责任由客户自行承担。
  • 3、客户如需取得本协议的纸质版,可自行登陆千塑网平台:www.360ep.cn 并下载打印一式两份协议,加盖客户的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后快递给上海锐垚科技有限公司,协议的签署日期以客户在线点击“同意”的日期为准。上海锐垚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客户盖章的协议后,将加盖上海锐垚科技有限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后向客户以快递形式返回一份。客户打印的纸质版协议应与本协议的电子版内容完全一致,如有不一致之处, 以本协议的电子版为准。
  • 4、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通知,以多种方式通知的,以对方最早接收到通知的日期为通知送达日期。
  • 第十七条、有效期限与协议的变更、解除及终止
  • 1、本协议自客户在线点击同意后生效。除本协议约定的解除或终止情形或法定解除或终止事由外,本协议在有效期内有效。
  • 2、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签署书面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的书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3、在协议执行期间,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如一方认为需要提前解除或提前终止,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但需经对方书面同意 ,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一方单方面主张变更、解除本协议的,不产生法律效力。因此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应赔偿对方相应经济损失。
  • 4、若客户有下列违约行为之一的,上海锐垚科技有限公司有权立即终止业务服务,并不退还客户已支付的业务推广费:
  • ①.单位客户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并领取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取得,个人客户未提供真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及取得。
  • ②.违反本协议保密条款,将上海锐垚科技有限公司商业秘密及软件、数据等信息内容进行转移、复制、传播、转让、许可或以任何方式披露、允许、提供他人使用,或从事任何商业或经营活动;
  • ③.客户在千塑网提供的服务中上传任何包含恶意软件、间谍软件或任何其他恶意代码的内容素材,侵犯上海锐垚科技有限公司和/或上海锐垚科技有限公司用户的合法权益;
  • ④.客户及其员工对上海锐垚科技有限公司的利益、商誉和品牌形象造成任何现实或潜在的损害或冲突;
  • ⑤.客户超出上海锐垚科技有限公司授权权限或未经上海锐垚科技有限公司授权,以“千塑网、上海锐垚科技有限公司名义进行代理或其他活动;
  • ⑥.其他违约行为导致上海锐垚科技有限公司履行本协议已无实际意义的。
  • ⑦.如果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因违反法律或政府规定或因其他原因而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则该条款被视为删除。但该条款的删除 不影响本协议同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 第十八条、反商业贿赂条款
  • 一方不得向对方、对方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协议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仅限于明扣、暗扣、好处费、现金 、有价证券、购物卡、实物、礼品、餐饮娱乐、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否则,一经发现, 守约方将立即提前终止协议,终止双方业务往来 ;一方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守约方可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 第十九条、其他条款
  • 1、本协议内容同时包括上海锐垚科技有限公司可能不断发布的关于本服务的其他相关协议、规则等内容。上述内容一经正式发布通知,即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客户同样应当遵守。本协议所述通知方式为:上海锐垚科技有限公司将以网络公示(www.360ep.cn)和/或千塑网用户服务系统内部通知和/或电子邮件和/或传真/电话和/或特快专递等方式提前通知客户,通知客户的,客户获知该变更的日期以下述日期为准: 网络公示之日起第 3 个工作日,电子邮件进入客户邮件账户之日,传真寄送客户之日,电话接收之日,特快专递发出之日起第 3 个工作日。任何情况下,客户向千塑网发出通知时,应当采用电子邮件和/ 或传真和/或特快专递方式(发出通知时,单位应加盖公章)。上海锐垚科技有限公司获知通知的日期同前。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通知,以多种方式通知的,对方获知日期以最早的获知日期为准。
  • 2、本协议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律。
  • 3、本协议的签署地点为上海市金山区,若客户与上海锐垚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争议的,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 以下无正文。